国家、省、市优惠政策之一
政策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应具备条件
优惠政策内容
适用文件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1
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二免三减半”外商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产品出口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
先进技术企业
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延长三年减半征收外商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4
新办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
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五免五减半”外商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5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
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减按10%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应具备条件
优惠政策内容
适用文件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外商
投资
企业
所得
税
7
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
按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173号
内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8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新办独立核算,自开业之日起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9
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新办独立核算,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10
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新办独立核算的,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1
软件生产企业
新办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二免三减半
财税字(2000)25号
12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13
技术性服务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14
从事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新办独立核算,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财税字(19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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