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应自送达时立即生效
2007-04-02  金立安

                                                    ●金立安

    目前一审民事判决书采用的格式中,尾部都有一段话交待诉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通常理解为:不管当事人是否上诉,民事判决书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均不生效。15日时间一般称作上诉期。上诉期满,如当事人不上诉,则民事判决书开始生效;如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的效力需待二审裁判后才能确定。
   
笔者分析认为,上述理解有失偏颇。理由是:从语法分析,尾部只是假设句式,即假如上诉则享有15日上诉期。对于相对应的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如服本判决……”,显然不需要上诉期,那么民事判决还得等待上诉期满才生效就没有实际意义了。笔者认为,一审民事判决书应自送达时立即生效,这样理解比较科学,与法律本意亦不冲突。

一、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期效力的传统理解及实践存在不可忽视的空洞与弊端

1、一审民事判决后,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在送达后15日内提起上诉。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往往优先采用的处理方法是调解,在调解不成功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在审限制度的约束下会选择很快作出民事判决。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对公正、明确的一审民事判决,不会选择上诉,甚至当庭表示服判。这样一来,当事人还得白白等待上诉期满,这必然影响案件的及时执结,人为造成公正的“迟到”。

2、上诉期中一审民事判决的不生效,将诱发一些当事人在复杂心态的驱使下,滥用上诉权,搅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上诉期内一审民事判决当然不发生效力,而且一旦上诉成立则继续不生效,不生效意味着判决效力始终处于待定状态,该期间短则一、二个月,长则半年以上。因此有些明知自己必然败诉的当事人为拖延时间故意提起上诉,滥用上诉权,形成法律公正与效率在时间上的空洞。这在房屋迁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尤为明显。

3、增大二审法官无谓的工作负荷,不利于树立一审法官和法院的权威。

一审民事判决不能立即生效导致的时间空洞,容易给当事人造成“错觉”,认为一审民事判决“可以不作数”,要靠二审说了算,二审要改就改,误把二审审理看作“最终胜负”的战场。审判实践中,二审往往以存在新的事实为由进行的改判,使两审终审事实上演变成“一审终审”,更强化了当事人的这种“错觉”。由此引发的上诉,无形增大二审法官的工作负荷;同时误导当事人忽视一审审理,不重视一审期间的庭审举证、质证,不利于树立一审法官和法院的权威。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自送达时立即生效,符合司法潮流与趋势

1、外国法的长期实践,提供了合理的示范依据。在民事判决效力问题上,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一审民事判决作出后,立即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上诉并不自动中止执行程序。若要中止,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须一审主审法官或上诉审法官的许可。因此,一审民事判决是被推定为正确的,上诉人如要推翻原民事判决,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一审民事判决是错误的。这一做法,可限制滥诉,亦可让当事人对一审的审理给予足够重视。
    在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对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十分重视,亦没有因错案引发民怨,相反,法院的裁决在公众眼里大都被认为是公正合理的。

2、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普遍提高,使得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时具备了生效的相应条件。

近年来,法院通过体制改革,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大力改革用人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日趋科学严谨。通过提高法官资格条件和采取培训措施,法官的综合素质有了质的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时生效的做法将会大大激励法官的职业崇高感,增强社会的公信度!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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