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2-114454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组配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住房困难家庭;公示;工作日;南京市;收入;民政部门;居住地;住房保障部门;规定标准;办事处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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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66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015]10号)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宁房保字[2019]177号)
二、办理事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理
三、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领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家庭人均月人均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视同家庭;
(二)认定标准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14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
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3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
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
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一)家庭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的价格按照购买发票金额确定);
(三)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四、申请材料
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2.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3.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能证明住房困难的其它材料。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2.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3.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能证明住房困难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审核
街镇和社区可根据情况成立由5至7人组成的住房困难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初审。
1.街镇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同时提请市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比对;
2.街镇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对通过初审的家庭基本情况张榜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或在群众提出疑义后经核查仍通过的,由街镇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未通过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应配合户籍地所在街镇进行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街镇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住房状况审核认定。
1.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2.审核未通过的,将相关材料和书面理由退回原受理街镇,由街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示
镇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对通过初审的家庭基本情况张榜公示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审批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经济状况审核认定。
1.对拟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原受理街镇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将申请材料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2.对审核后存在疑问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再次调查复核。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受理街镇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七、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莫愁湖街道办事处:地址露园26号、联系电话86570979
2、兴隆街道办事处:地址兴隆大街188号、联系电话51865809
3、南苑街道办事处:地址南湖路58号、联系电话86382576
4、沙洲街道办事处:地址雨润大街88号、联系电话87777236
5、双闸街道办事处:地址邺城路19号、联系电话87777159
6、江心洲街道办事处:地址江心洲后庄一队58号(原江岛会所)、联系电话86420391
7、建邺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区政府803、联系电话87778046
八、投诉举报电话
建邺区民政局办公室:025-87778045
建邺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5-87778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