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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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建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应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沙依申复〔2021〕第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下称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的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依法客观实事求是地对其报案南京招商银行非法侵吞其账户74万余元资金案重新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出具的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报警内容”、“处警内容”与“处警结果”这三方面的答复有的与事实存在很大出入,有的不合法,还有的含糊不清不知所云。如“处警结果”应该是被申请人针对其报案会在多长时间内出具对招行侵吞资金案的立案或不立案文书,或者表明其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经审核交由秦淮区派出所还是由建邺区派出所符合管辖范围后对此案进行立案或不予立案处理,而不是将公安部门内部工作互助写到报案答复书中。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申请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报警内容为南京市公安局110接警平台接警后派发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无任何修改;处警内容为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处警结果依据警情内容审批,均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的情形。申请人所称是否应刑事立案问题,非行政复议范畴,且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据现场了解情况也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维权途径,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开具的公开答复书并无申请人所称问题。被申请人民警在处理申请人警情时合法、规范。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填写《接处警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我在招商银行账户内74万余元人民币被招商银行非法侵吞,现向南京市沙洲派出所报案你们管辖区内的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庐山路199号),请沙洲派出所对此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出具刑事立案文书,随此报案再递交上共十二份附件的关于招商银行侵吞资金案的起诉证据资料”。所需信息的用途为:“我正式向公安部门报案招商银行非法侵吞我账户内七十四万余元资金刑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了你关于接处警记录、调查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你的姓名和电话号码,2021年11月24日,沙洲派出所接报一起相关警情,相关内容如下”,后具体阐述了1、接警时间;2、报警电话;2、报警内容;3、处警单位;4、处警内容;5、处警结果共五项公开答复内容(实为六项,序号“2”重复编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信息公开申请表》;2、11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申请人向建邺公安分局提交的举报信;4、《关于客户应某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报》;5、现场处警及接待申请人音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提交的规范性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21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同时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本案中申请人虽填写《接处警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分析其内容,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所称的招商银行侵吞其个人资金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出具刑事立案文书,针对的是被申请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的行为而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应翔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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