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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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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建行复第2号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宁建市监不立字〔2021〕030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于2022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初审,该申请需要补正,2022年1月1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查处被申请人不具体作为、滥用职权、亵渎消费者保护法及涉嫌充当不法商家保护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已告知申请人如对告知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告知记录之日起60日内向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于2022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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