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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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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建行复第122号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金沙江东街2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1日收悉。经审查,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受理通知,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2年11月10日,本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到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105131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1日上午,申请人驾驶摩托车前往江心洲,经过夹江大桥往气象局方向时被交警拦下,因申请人走机动车道,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对申请进行了处罚。申请人认为其驾驶的是机动车,理应走机动车道,所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1日8时22分左右,被申请人在夹江大桥的长江隧道进出口附近开展交通整治活动。申请人经夹江大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民警将其拦下并对其进行处理。民警指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向申请人告知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共计壹佰元罚款,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1日8时22分许,申请人驾驶苏A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夹江大桥往气象局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但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而未予采纳。执勤民警当场向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查获经过1份;2.夹江大桥禁令标志截图、当事人截图4份;3.2022年10月21日记录仪视频光盘1份。 被申请人提交的规范性文件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实施了禁止摩托车通行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壹佰元罚款,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1分,并无不当。 综上,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105131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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