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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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28 09:46

〔2023〕建行复第12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26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收悉。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受理通知,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房依复〔2022〕第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书》),依法依规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案件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江心洲永定村和平一队被列入江心洲(一期)土地储备整理项目中,被征迁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拆迁人及补充安置状况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汇总表”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房屋位于×××南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范围内,不属于江心洲2011Z-1—2011Z-5土地储备整理项目(即“江心洲一期”)拆迁范围,决定不予公开。将永定村和平一队参加×××南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的相关信息,决定对申请人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前往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查询。之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领取《答复书》以及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案涉《答复书》,但该《答复书》具体送达时间尚无证据证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江心洲2011Z-1—2011Z-5土地储备整理项目(即“江心洲一期”)拆迁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房依复〔2022〕第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