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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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建行复第16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予以受理,并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举报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了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一经营主体销售的奔富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处。2023年9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将案件移送给被申请人。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局称其在调查江苏好记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汉中门大街分公司(店名:好记·金陵宴(吾悦店),下称好记公司南京汉中门分公司)购买的代理商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易富公司)的奔富407和奔富389红酒与正品不符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涉红酒非上海易富公司代理,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到好记公司南京汉中门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调取了该店2023年8月24日“518(浣溪沙)/五楼包间”的客用单,商品信息与申请人提供的结账单一致。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已立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其称在调查好记公司南京汉中门分公司购买的代理商上海易富公司的奔富407和奔富389红酒与正品不符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红酒非上海易富公司代理,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至好记公司南京汉中门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好记公司南京汉中门分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11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8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在南京一家饭店吃饭过程中购买到上海易富公司作为代理商的奔富407和奔富389红酒,涉嫌违法,要求查处。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4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线索移送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移送函》(沪市监黄移送〔2023〕0313号)及附件、邮寄详情;2、案件来源登记表;3、现场笔录;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6、立案审批表;7、电话录音;8、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好记公司南京汉中门分公司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后,于2023年11月20日决定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据上述规定履行举报处理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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