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首页 > 行政复议 > 公告公示

王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06 10:20

〔2024〕建行复第3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申请对仁恒江湾世纪溪园小区部分业主破坏外立面和破坏公共绿地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并未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申请书作为线索转交单(违建督办单)的附件移送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江心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心洲街道办事处),要求江心洲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2023年12月11日,江心洲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仁恒江湾世纪溪园违建督办单的回复》,告知了江心洲街道办事处核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认为申请人投诉的部分业主破坏外立面、窗改门等行为,不属于违建范畴;投诉的部分业主侵占院落的行为,根据购房合同,一楼业主享有院落的使用权。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获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邺分局对仁恒江湾世纪溪园小区部分业主阳台窗改门的行为,认为尚未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部分业主用铁栏杆对公共绿地进行隔离、私自硬化公共绿地的行为,认为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并进行了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主张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具有“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定职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职权责令:1、仁恒江湾世纪溪园部分一楼业主将破坏外立面结构、窗改门等侵权行为恢复原状;2、仁恒江湾世纪溪园的部分一楼业主将公共绿地恢复原状。同时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但前述规定并未赋予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主张存在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定职权。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所谓“违法建设”的业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缺乏依据。本案中,根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邺分局以及江心洲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意见,申请人举报的仁恒江湾世纪溪园的部分业主破坏外立面结构、窗改门的行为,此类项目因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至于申请人主张的部分业主对公共绿地进行隔离、私自硬化等行为,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居住区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并非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理,且一楼业主依据购房合同对一楼绿地享有使用权,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已积极履行绿化管理责任。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所谓“违法建设”的业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缺乏依据。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置,并告知处置结果,处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接到履职申请后,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4年1月10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及时告知调查及处置结果,并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未依法履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违法,没有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仁恒江湾世纪溪园小区部分业主存在的破坏外立面结构、窗改门等侵权行为,责令其恢复原状;对该小区一楼部分业主存在私建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责令其将公共绿地恢复原状;依职权对上述违法建设的业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江心洲街道办事处作出《线索转交单(违建督办单)》,要求江心洲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相关事项并反馈材料,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2023年12月11日,江心洲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称,1.关于部分业主破坏外立面结构、窗改门等行为,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属于违建范畴;2.关于部分业主侵占院落问题,经约谈开发商和物业了解,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一楼业主享有院落使用权,其余业主放弃院落使用权,物业公司也针对一楼业主专属使用的院落出台了《庭院管理方案》。被申请人另获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邺分局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江心洲街道仁恒江湾世纪溪园项目相关问题的线索移送函》,该函载明:1.关于申请人等人反映的阳台窗改门行为,根据《南京市第一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四)16条的有关规定,此类项目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该行为若违反建筑安全、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关于申请人等人反映的部分业主用铁栏杆对公共绿地进行隔离、私自硬化公共绿地等行为,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居住区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向“张女士”(履职申请书寄件人,非申请人)作出《关于仁恒江湾世纪溪园违建督办单的回复》,该回复载明:1.关于部分业主存在破坏外立面结构、窗改门等行为,该行为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属于违建范畴,若该行为违反建筑安全、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关于部分业主侵占院落行为,据了解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中明确一楼业主享有院落使用权,其余业主放弃该院落使用权。如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回复邮寄送达“张女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明确其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履行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线索转交单(违建督办单)》;3、《关于仁恒江湾世纪溪园违建督办单的回复》;4、《关于江心洲街道仁恒江湾世纪溪园项目相关问题的线索移送函》;5、《关于仁恒江湾世纪溪园违建督办单的回复》;6、微信聊天记录;7、挂号信寄件凭证及物流信息截图;8、电话笔录(听取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规范性文件依据:1、《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2、《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等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应当按上述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等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