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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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17 16:49

〔2024〕建行复第4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收悉。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反映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存在违规改建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申请人在江苏省信访局网上信访服务大厅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职能中包含“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房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等工作”。申请人反映的违建改建问题,属于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下的一种常见违规问题。为了管理好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秩序、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被申请人应当对类似违建、改建乱象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放任了损害行为的发生,扩大了损害结果,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伤害。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未作出实质性处理和回应,未对开发商存在的违规改建问题进行实质调查,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在阳光信访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其反映关于建发•缦云(缦云府)项目相关问题。因其反映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退件处理,区信访局未通过退件申请,建议做不予受理告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诉求事项,派员再次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事项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案涉《告知书》。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正在主体施工阶段,尚未进入精装阶段。申请人反映的是异地样板房违规改建等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样板间设置的通知》(宁房市字〔2022〕123号)规定,与样板间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使。根据《2021年南京市商品住房质量民生实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宁建质字〔2021〕113号)相关规定,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商品住房市场管理,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管理等职责。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房产和规划部门反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信访件后,经核实于2024年2月4日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通过江苏省信访局网站反映其在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建发•缦云(缦云府)项目的房屋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存在异地样板房违法改建等行为,要求规划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介入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后经南京市信访局、建邺区信访局转送至被申请人处理。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涉及异地样板间改造问题,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建议其向房产部门反映;涉及规划问题,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建议其向规划部门反映;另告知其该项目当前正在主体施工阶段,尚未进入精装阶段,关于申请人反映问题,区质安站将在后续监督中严格抽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通过信访平台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项目施工现场照片;2、申请人信访平台提交的材料及截图;3、告知书及送达截图;4、信访平台及流转截图。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样板间设置的通知》(宁房市字〔2022〕123号)。

本机关认为:《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宁房市字〔2020〕153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部门对全装修和升级装修的设计、施工等实施监管,实行全装修、升级装修竣工验收备案,对装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涉嫌异地样板房违法改造等问题,被申请人经现场核实案涉项目正在主体施工阶段,尚未进入精装阶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异地样板房改造及有关规划问题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及时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通过信访平台告知申请人,同时建议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