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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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建行复第5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收悉。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受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开发建设的建发·缦云(缦云府)项目虚假宣传广告的误导,购买了该项目B1幢×室商品房,并支付了50000元购房款定金。申请人认购后发现被举报人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样板房展示货不对板,存在广告欺诈,于2024年1月5日通过12315平台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任何实质处理和回应。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见,被举报人存在大量违规宣传的行为,包括:1、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制造哄抢气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开发商违法改建;3、开发商夸大其地理位置,对规划中、在建中的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市政条件、政府政策作夸大宣传,夸大便利程度,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者,对项目地理位置、区域价值进行误导性宣传;4、过分宣传项目价值,鼓吹项目红利,鼓吹升值抢购;5、开发商通过超额有奖式销售等方式诱导购房者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6、宣传阶级对立,一直强调圈层、身份地位;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上述事项分别有附带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未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亦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逐一作出详细解答,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实质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举报内容为:要求市监局介入调查被举报人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申请人提供了《南京建发·缦云反馈书》(下称《反馈书》)、微信公众号“建发房产|南京”和视频号“建发房产|南京”的宣传截图、开发商的异地样板房图片、沙盘图片、南京网上房地产截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款支付记录、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录音文字整理资料等证据证明其主张。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举报人经营地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具有法定职责及管辖权。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申请人反映“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制造哄抢气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被举报人在建发房产|南京微信视频号中所发视频是对销售现场的实景拍摄,其中的宣传用语“河西热展,人潮涌动,东方大宅,实力当燃”等,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被申请人并未检索到江苏省或南京市有申请人在反馈书中提到的《关于重申房地产销售秩序加强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在网站检索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重申房地产销售秩序加强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与申请人引用的一致,该规定是依据住建部文件制定的,故即使被举报人存在在销售现场制造哄抢气氛,也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职责。2、关于申请人反映“开发商违法改建”的事项。被举报人的样板间仅为展示用而非交付标准。被举报人就展示样板间与交付房屋标准之间的区别,已经通过多种方法进行了提示说明。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3、关于申请人反映“开发商夸大地理位置,对规划中、在建中的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市政条件、政府注册作夸大宣传,夸大便利程度,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者,对项目地理位置、区域价值进行误导性宣传”的事项。缦云府周边有滨河公园、鱼嘴湿地公园、河西中央公园、金鹰世界、德基广场、华采天地和地铁线,且都是已经建成的项目,被举报人的宣传不存在夸大和不实,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不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4、关于申请人反映“过分宣传项目价值,鼓吹项目红利,鼓吹升值抢购”的事项。被举报人关于“河西金融价值高低不平”“发展标杆”“城市中心”“世界500强千亿资本辐射”“金融服务中心”“河西CBD金融集聚区”“总部经济中心”等宣传均来源于百度百科、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官网、扬子晚报、建邺播报等权威媒体,不存在夸大和不实,不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5、关于申请人反映“开发商通过超额有奖式销售等方式误导购房者消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的事项。被举报人组织的抽奖、看电影、看演出等活动均属于行业内正常的营销手段,奖项是388元金秋蟹礼一份、山姆超市珐琅锅、每日坚果、品牌家电、组织看电影、演出等活动,金额没有超过5万元,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6、关于申请人反映“宣传阶级对立,一直强调圈层、身份地位”的事项。被举报人在公众号和视频号中的“面对集聚河西的先锋人物,建发缦云所追求的不仅是产品的进阶,更追求精神与审美的共鸣,营造高端雅致的生活方式,匹配金陵雅仕的品位与身份”等表述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7、关于申请人反映“违反《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的事项。被举报人在公众号中使用的“百年至臻典范”“以诗意,惊艳当代”“指引历史与未来的潮向”“国际舞台,非凡气场”“非凡禀赋”“形成世界级活力人文江岸”“国际一流金融商务区”等表述,仅表明被举报人的主观愿望、目标追求,和商品房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年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月31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核查结果时需要详细阐明形成过程。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告知里已经说明了不予立案的理由,系对申请人举报的实质性处理和回应。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申请人称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其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南京建发·漫云反馈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在《反馈书》中称被举报人在微信官方公众号“建发房产|南京”和视频号“建发房产|南京”发布的内容中含有大量的违规字眼,欺骗购房者,包括但不限于:在销售现场制造哄抢气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改建;夸大地理位置,对规划中、在建中的交通设施、商业中心、市政条件、政府政策作夸大宣传,夸大便利程度,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者,对项目地理位置、区域价值进行误导性宣传;过分宣传项目价值,鼓吹项目红利,鼓吹升值抢购;通过超额有奖式销售等方式误导购房者消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传阶级对立,一直强调圈层、身份地位;违反《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 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缦云府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奖活动的相关宣传,现场沙盘已张贴“本沙盘模型依据规划方案制作,因工艺、比例和材质所限,与实景存在一定差异,并可能因设计、施工、技术及政府规划审批等因素影响进行调整……”的温馨提示,展示样板间门口已设置样板间与交付标准差异提示书,展示样板间与交付房屋标准之间的区别已通过在样板间内张贴“交付标准差异提示”告知消费者。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被举报人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及视频为其发布。被举报人称,宣传销售现场的图片为其公司现场拍摄,图片中人员是实实在在参观、咨询或购买的客户,其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的情况。被举报人认为“河西热展,人潮涌动,东方大宅,实力当燃”是其使用修辞手法,并不违反《广告法》的任何规定。对申请人所称改建样板间的问题,被举报人认为样板间仅为展示用而非交付标准,展示样板间与交付房屋标准之间的区别已经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提示说明,如果客户购买房屋,双方还将签订《装修标准确认书》,不会对购房人产生误导。对于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宣传的问题,被举报人认为有百度百科及相关公众号文章等来源,不存在任何夸大和不实,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所称被举报人进行抽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被举报人称其礼品包括蟹卡、珐琅锅、茅台还有品牌家电,奖品价值均未超过5万元,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所称被举报人违反《广告法》规定,使用绝对性用语的问题,被举报人认为相关描述为其公司的主观愿景,与房屋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被举报人同时提供缦云府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证书、项目配套宣传来源等证明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微信公众号(建发房产|南京)的宣传与实际相符,并无夸大和不实,不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不存在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月3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3、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4、询问笔录;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6、《公证书》;7、被举报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等材料;8、不予立案审批表;9、短信告知记录、通话记录。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条;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6、《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五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经营地址位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对该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4年1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月31日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设计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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