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报告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
|
〔2024〕建行复第139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金叔阁 职务:局长 第三人:乙银行南京分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报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收悉,经补正,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9月19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乙银行南京分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的核查报告》(下称《核查报告》),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京市建邺区龙湖时代上城2号楼4层写字楼房屋使用人和产权人,该幢楼宇是五星级纯写字楼,用途仅为办公,规划配套并无天然气,建设过程中亦无接入天然气。但申请人入驻后发现3层房屋使用人即第三人违法违规接入天然气开设食堂进行餐饮活动。该楼宇规划用途为纯写字楼,不允许从事餐饮生产经营活动,亦不具备开办食堂等餐饮活动的设施条件(如天然气、上下水、消防、烟道、排污等均不具备条件),第三人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装修改造接入天然气开办食堂亦未进行如实申报和检查验收。申请人曾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投诉,物业方虽告知在该楼宇开办食堂确实违法违规,但并未做出任何处理行动。第三人上述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亦损害了整个楼宇高档写字楼的环境和秩序,必须立即整改纠正。为此,申请人在向物业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核查报告》,回复申请人称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信访事项交办单。4月2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安全管理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该单位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于2022年7月通过专家论证,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质量竣工验收,2023年10月入驻。现有员工280余人,3层是员工食堂面积约800平方米,于2023年11月投入使用。被申请人调取了第三人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查看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装修建设项目合规性资料,食堂外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资料,未发现第三人存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就核查情况电话回复申请人,并于5月13日通过邮箱电子送达核查报告。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第三人存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上级要求的核查职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举报受理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申请人要求对第三人违规接入天然气开设食堂行为进行查处,无论从事前行政许可,还是事后责改、查处,被申请人均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信访事项交办单,于5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核查报告》。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调查核实后,未发现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期间内给予申请人答复,未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1、第三人食堂设立合法合规。第三人食堂设立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申请人的举报后陆续通过了消防大队、消防中心、环保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现场检查。所有流程均合法合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反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形。2、第三人办公大楼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始终遵循消防安全规范,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建消备字〔2023〕 第0149号)。后续投入使用后,南京市消防大队及消防中心对第三人食堂进行了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确认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环保局对第三人食堂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进行了细致的审核,确认第三人已采取有效措施,满足环保要求。住建局对第三人所购房产用房性质进行核实,房产证用途为“商务/经营”,确认第三人可在所购楼层设立食堂。2024年5月,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核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综上,第三人食堂均已通过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环保验收等检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核查报告》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正确。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食堂的设立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未对楼宇的安全和环境造成影响。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向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第三人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3层违法违规开设食堂进行餐饮活动,违反规划、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要求其责令第三人立即整改,取缔食堂。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单,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函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现场检查,核查发现第三人现场设有火灾报警器、喷淋、室内消火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防火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疏散通道畅通;食堂后场区域安装有燃气报警装置。被申请人同时调取了第三人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查看第三人装修建设项目合规性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经检查后作出案涉《核查报告》,认为未发现第三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邮箱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核查报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函及转办单;2、现场检查照片;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4、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名单、论证会专家邀请回执、论证会签到表;5、杭州银行南京分行人员聘任通知、安全保卫部设立请示及设立通知、领导小组调整通知;6、关于印发《杭州银行安全保卫基本制度》的通知;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季度安保会议、一季度安保会议、消防知识培训演练、消防安全专项检查;8、食堂托管合同;9、办公楼装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0、《核查报告》及送达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5、《南京市建邺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建委办发〔2019〕42号);6、《关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建委编发〔2019〕26号);7、《关于同意区应急管理局增设政策法规科的批复》(建委编发〔2023〕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认为:《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本案中,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交由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案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规定:“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核查,……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案涉举报,经现场核查、调取第三人安全管理台账等,未发现第三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案涉《核查报告》,并及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乙银行南京分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的核查报告》。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