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2345回复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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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建行复第220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兴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2345回复,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举报的事项作出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45电话举报建邺区金陵国际家居3F AQARA HOME智能家居在高德地图上已经开展经营,且可以购买其服务,对外显示属于正常经营,并不属于筹备阶段。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职,未严格按照程序给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故被申请人执法流程有错误。同时被申请人仅电话告知,也未明确告知是否立案调查,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相关程序执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45电话反映“建邺区江东中路金陵国际家居3楼AQARA HOME智能家居体验馆无证经营,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至AQARA HOME智能家居体验馆,经现场调查,未发现商家处于正在营业状态,且AQARA HOME智能家居体验馆与金陵国际家居正在签署营业合同,签署完成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要求AQARA HOME智能家居体验馆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告知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经营,被申请人执法行为并无不当。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12345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复,并于次日通过南京市12345话务运营部与申请人进行短信对接。 被申请人认为: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2024年9月19日12345工单中并未提及“3F AQARA HOME智能家居在高德地图已经开展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在现场处置时发现该商家并未营业(处于装修阶段),不符合无证经营的立案查处要求,现场处置并无不妥。二、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12345部门于2024年9月24日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复,并于次日通过南京市12345话务运营部与申请人进行短信对接,符合规范要求。对居民12345问题作出的回复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事项,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9日18时47分,申请人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诉求,工单登记的诉求内容为“建邺区江东中路金陵国际家居三楼AQARA HOME智能家居体验馆,表示该店无证经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2024年9月20日,该工单被派发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同日,申请人收到南京12345平台的短信回复,内容为“【南京12345】您好!您于2024-09-19 18:47:49反映的问题,由南京市建邺区承办并予以答复:您好,工作人员于2024-09-24 15:31:13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您;接到工单后兴隆街道非常重视,街道城管科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门查看,经核实,该店正在筹备阶段,目前刚签完相关合同,已督促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51××××16),工作人员将继续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来电……”。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45工单信息截图及流转记录;2、现场处置照片;3、电话录音;4、短信记录。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2、《关于印发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南京市12345政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5政务热线的方式反映AQARA HOME智能家居体验馆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后南京12345平台短信回复申请人,并请申请人进行满意度评价。该工单并不能等同于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南京市12345平台发送的短信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行为,即南京市12345平台对群众反映问题的短信回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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