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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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建行复第223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收悉,经补正,于2024年10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通过美团平台在南京奥体博览中心美居酒店(南京每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订购房间并入住,预定时房间设施界面标注有“国际长途电话”,实际入住后发现无法拨打国际长途电话,申请人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询问得知没有国际长途电话服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被举报人并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本案中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从被举报人答复中可知,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被举报人仍未改正,“及时改正”应当是违法行为人自行认识到违法行为并自主改正,且被举报人已造成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非被申请人认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纠正,撤销其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9月9日通过美团平台花费356.55元订购被举报人酒店房间并入住,入住后发现房间并无美团上标注的国际长途电话服务,要求查处并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核实,被举报人确认在美团平台“南京奥体博览中心美居酒店”店铺页面“标准大床房[今晚特价]1间”下拉页面“媒体科技”标有“电话,国际长途电话,有线频道……”等内容。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称:“接集团公司通知,因集团内门店发生多起疑似电信诈骗事件,嫌疑人通过客房内电话线路,安装专用设备,通过客房外呼功能实施疑似电信诈骗……被举报人接通知后关闭客房电话外呼功能,只提供店内房间之间的相互拨打功能。如遇到客户有特殊需求,可联系前台,前台有专用电话供客人使用拨打长途。”因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对网页内容更新。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宣传行为,被举报人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更正。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辖权。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在关闭客房国际长途电话服务的情况下,仍然在网页上宣传客房内能够提供国际长途电话服务,已构成违法。但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4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程序。四、关于申请人提出“及时改正”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按要求进行了改正,符合及时改正的认定情形。五、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核查的相关情况,被举报人因为反诈骗等原因,将客房内的国际长途电话服务暂停,但被举报人仍向消费者提供国际长途电话服务,实际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9月9日通过美团平台订购被举报人酒店房间并入住,入住后发现房间无美团平台页面上标注的国际长途电话服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在关闭客房国际长途电话服务的情况下,仍在美团平台宣传该服务。被举报人称为防电信诈骗,将门店房间内电话外呼功能关闭,客人如有特殊需求,可联系前台,前台有专用电话供客人拨打长途,因酒店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对网页内容更新。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对其网页宣传内容进行整改。被举报人于当日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更正,删除了“国际长途电话”服务。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30日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流转单;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通知、情况说明、网页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整改截图等证据材料;3、不予立案审批表;4、告知短信记录。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的管辖区域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4年9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30日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酒店房间没有国际长途电话服务,但在美团平台订房界面宣传该服务,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依法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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