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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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不服被申请人补正行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03 15:40

〔2025〕建行复第31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陶勇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补正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投诉举报涉及的三家广告主在江苏或者南京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地,以及三家广告经营者在江苏或者南京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地。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建市监依告〔2025〕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2025年3月13日前提供三家广告主及其委托的三家广告经营者的具体名称。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告知其对申请事项予以补正说明。该行为是对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性告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性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补正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