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被申请人违法停车告知单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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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建行复第3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金沙江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收悉。 经审查:2025年2月25日,因申请人所有的苏AFB70××号牌的小型汽车未按规定停放被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第320105 7119520645号《违法停车告知单》(下称《告知单》),告知其5日后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案涉《告知单》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系过程性、程序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该告知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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