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复议卷宗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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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事人申请公开其之前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案件信息,行政机关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案卷信息,不属前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建议其按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行终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之前因房屋被违法拆除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再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寻求解决。其申请公开前述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信息,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违法。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某某所提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张某某申请公开其之前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案件信息,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案卷信息,不属前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建议其按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告知书》并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厉文华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敏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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