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因征收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相关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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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因征收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相关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机关征收当事人涉案房屋的行为虽已被相关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当事人因征收行为应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已通过其签订的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得到实现,且协议约定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均已履行到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行政机关征收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该程序违法造成其相应损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永萍,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妙富,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区5路1号。法定代表人:严钢,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黄永萍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嵊州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浙06行赔初4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黄永萍的赔偿请求。黄永萍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浙行赔终3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永萍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永萍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申请人没有签过协议,亦未委托他人签约。涉案协议系嵊州市政府暴力威胁所签,他人代签协议无效。该协议将申请人并户安置,未给予单独立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2.一、二审法院认为补偿安置费用已履行到位,明显错误。3.嵊州市政府没有办理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没有支付征地补偿费,没有办理失地村民的社会保障手续,暴力强拆。4.嵊州市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使申请人户丧失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权利,属于直接损失。5.一、二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关于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方面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再审申请人黄永萍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因征收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相关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嵊州市政府征收申请人涉案房屋的行为虽已被相关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申请人及其所在户因征收行为应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已通过其与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得到实现,且协议约定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均已履行到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征收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该程序违法造成其相应损害。申请人提出的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请求,亦于法无据。因此,申请人起诉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黄永萍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综上,黄永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永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娄俊涛 书记员 钱 莹
信息来源:建邺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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