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2-11440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组配分类: | 救助供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供养;救助;街道;救助供养;公示;民政部门;终止;财产状况;最低生活保障;社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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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
二、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
三、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房产证明;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能证明特困人员的其它材料。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其他特困人员,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1.基本生活费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确定,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确定。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房产证明;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能证明特困人员的其它材料。
街道、社区应当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
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
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社区应当协助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四)公示
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终止
1.终止救助条件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终止救助告知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由街道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
区民政部门、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3.终止救助程序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街道,在其所在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街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社区或者其亲属。
六、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莫愁湖街道办事处:地址南湖东路65号、联系电话86570947
2、兴隆街道办事处:地址兴隆大街188号、联系电话51865809
3、南苑街道办事处:地址南湖路58号、联系电话86382022
4、沙洲街道办事处:地址雨润大街88号、联系电话87777257
5、双闸街道办事处:地址邺城路19号、联系电话87777155
6、江心洲街道办事处:地址亚鹏路66号金基汇智园4幢、联系电话86290886
7、建邺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区政府803、联系电话87778046
八、投诉举报电话
建邺区民政局办公室:025-87778045
建邺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5-8777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