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5-026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决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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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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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8日向你单位作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宁建人社催字〔2025〕第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宁建人社催字〔2025〕第002号)。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建邺区嵩山路18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请于收到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朱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为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请于收到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20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志峰、池鑫联系电话:86791859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8号三楼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