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989098/2025-4759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7-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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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3期)


近期,国家、省、市、区组织对辖区内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 南京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奥体分公司经营的生姜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2月8日收到了南京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奥体分公司经营的生姜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商户购进11.5公斤,已销售11.5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到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2. 南京市建邺区清波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鳝鱼(淡水鱼)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清波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鳝鱼(淡水鱼)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商户购进3.22公斤,已销售3.22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4.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建市监处罚〔2025〕053号。

3. 江苏烟波渔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黄鳝处置情况: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江苏烟波渔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黄鳝蛋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商户购进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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