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5-7548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11-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建邺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和企业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奖励;质量奖;知识产权;补助;标准化;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长质量奖;企业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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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和企业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关部署,聚焦创新、服务南京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质量强区及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工作,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营商环境,结合建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统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与企业质量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列支用于促进知识产权和企业质量工作的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使用管理,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者登记在本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 对获区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或个人的专利奖,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保护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正版正货示范创建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委托专利运营机构进行专利管理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胜诉专利案件(含专利宣告无效案件)且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支出维权费用总额50%给予专利维权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金融补助
第七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在贷款周期结束后,按照实际贷款发放额度不超过5‰给予补助。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主担保方式、采用组合方式贷款的,仅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无法区分的,不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最高不超过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制订与标准化项目奖励
第九条 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当年发布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发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8万元。
第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第五章 政府质量奖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以“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政策为准”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与奖励每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奖励与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兑现。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依据本办法给予的资助与奖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