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5-8623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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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5期)
近期,国家、省、市、区组织对辖区内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建邺区绿禾园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铁棍山药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绿禾园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铁棍山药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商户购进5公斤,已销售5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2.南京市建邺区满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莲藕(酱腌菜)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满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莲藕(酱腌菜)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残留量。商户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3.南京蓝财阁生鲜食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南京蓝财阁生鲜食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商户购进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建市监处罚〔2025〕070号。
4.南京市建邺区郁华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生姜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郁华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生姜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商户购进3.32公斤,已销售3.32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建市监处罚〔2025〕113号。
5.南京市建邺区果超文水果店经营的番田秋月梨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果超文水果店经营的番田秋月梨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为乙螨唑。商户购进5.72公斤,已销售5.72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