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6-14185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关于征集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比价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报价;采购人;审计;参选;财政补贴;建邺区;比价;补贴对象;业务合同;南京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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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关于征集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比价公告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项目审计监督,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以下简称 “采购人”)拟通过公开比价方式,选取1家专业审计服务机构,承担2026年度财政补贴兑现、委托业务合同等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2026年度审计服务项目
2. 服务周期: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服务方式: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按批次下达审计任务,中选机构按要求完成审计并出具报告
4. 比价方式:公开比价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核心审计内容
1. 财政补贴项目专项财务审计:对采购人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兑现、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查补贴对象资格、资金拨付合规性等。
2. 委托业务合同专项财务审计:对采购人委托业务合同履行、资金支付、费用核算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成果要求
按规范出具合法、真实、准确的正式审计报告,并提供完整审计工作底稿;按采购人要求时限完成,配合答疑、整改核查等工作。
三、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为包干含税价,包含人工、差旅、税费、报告编制等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一)基础审计费(按单个项目计价)
1. 财政补贴项目专项审计:______元 / 个
2. 委托业务合同专项审计:______元 / 个
(二)财政补贴项目上浮计费标准
补贴项目涉及对象数量超常规规模时,按以下标准上浮计费,报价机构须明确上浮金额上限:
1. 补贴对象为市场经营主体
(1) 2家—10家:上浮不超过______元/项目
(2) 11家—20家:上浮不超过______元/项目
(3) 21家及以上:上浮不超过______元/项目
2. 补贴对象为个人
(1) 200人—500人:上浮不超过______元/项目
(2) 501人及以上:上浮不超过______元/项目
(三)报价说明
1. 报价应包含基础费与对应上浮费用上限,结算时按实际项目类型、对象数量确定项目费用,据实核算。
2. 报价有效期:自提交截止日起90日历天。
四、参选机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2. 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相关执业人员注册在本单位。
3. 近3年内无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具有政府部门、财政补贴等相关业绩,团队人员专业胜任。
5. 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
五、报价文件需提供材料(务必齐全)
1. 报价函(加盖公章,明确基础费、上浮标准、服务周期、报价有效期)。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的,另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近3年类似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不少于3份)。
5. 项目团队配置: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证)、社保缴纳证明。
6. 无不良记录承诺函(近3年无违法违规、失信、惩戒记录,加盖公章)。
7. 报价明细表(按本公告 “三、报价要求” 逐项填写,清晰列明基础费与各档上浮标准)。
六、报价文件提交
1. 提交方式:纸质文件壹份,逐页盖章、胶装成册、密封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仅限现场提交,不接受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任何非现场提交方式。
2. 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3月5日18时(北京时间)
3. 提交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大厦2715房间)
4. 联系人及电话:孙蓓,025-87778202
七、评审与确定
1. 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比价方式,资质条件、材料要求仅作为参与比价的资格。
2. 参选机构须满足本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材料齐全且有效,方可进入比价环节。
3. 有效报价之间仅以价格作为中选依据,不进行综合评分。
4. 由采购人根据年度预估项目数量、补贴对象规模,统一按各参选机构报价测算年度服务总费用,测算总费用最低者为中选机构。
5. 若出现最低报价相同,则由采购人集体研究确定中选机构。
八、其他事项
1. 参选机构自行承担参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 中选机构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采购人工作信息、财政数据、企业及个人信息。
3. 中选机构未按约定履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费用并追究责任。
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