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989098/2026-5136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8-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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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1期)


近期,国家、省、市、区组织对辖区内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建邺区泰豫丰海鲜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处置情况: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泰豫丰海鲜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商户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建市监处罚〔2026〕55号。

2.南京乐小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店经营的山药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了南京乐小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商户购进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3.建邺区壹玖捌零餐饮服务店经营的木瓜处置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了建邺区壹玖捌零餐饮服务店经营的木瓜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和噻虫嗪。商户购进3.5公斤,已销售3.5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4.建邺区文林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油条处置情况: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了建邺区文林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油条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商户共制作了50根大油条,已销售50根,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建市监处罚〔2026〕92号。

5.建邺区珍馨馨水果店经营的香梨处置情况:我局于2026年6月2日收到了建邺区珍馨馨水果店经营的香梨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乙螨唑。商户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6.南京市建邺区宏轩海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牛蛙处置情况: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收到了南京市建邺区宏轩海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牛蛙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目黄恩诺沙星。商户购进6.65公斤,已销售6.65公斤,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与原因排查,并责令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其问题产品移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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