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989098/2025-602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建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9-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建邺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
文  号:     关 键 词:    房票;房屋;住房保障;房产局;购房;票面金额;住宅;奖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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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建邺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8号令)《关于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房管〔2023132号)《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2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建邺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建邺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暂行细则。

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票安置场景的,可以参照本暂行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邺区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实施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票是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储藏室、车位、商办等的结算凭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是比照货币安置的规定,将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是比照被征收人可申购安置房面积,提供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区人民政府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通过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推进房票安置工作信息化,实施电子房票,有效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住房需求。

第五条 本暂行细则适用于经房产部门审核和统一公示后的安置房、商品房,并已纳入市统一的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在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展示的住宅房屋、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第六条 房票安置房源筹集、安置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房产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细则适用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适用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原则上是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

被征收人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方式自愿购置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征收安置房,购置价格应当为市场交易价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的,房票票面金额为《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奖励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与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单价的乘积。房票单价评估时点为该项目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实施日期。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奖励、补助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

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九条 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和批准号、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实际购房人信息、票面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统一样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的,还应注明房票安置协议编号。

第十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或其授权单位通过房帮宁-房票超市生成电子房票。如需生成纸质房票的,加盖房票专用章。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不得买卖、抵(质)押。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征收国有共有产权房屋开具房票人,由共有权人先协商一致确定开具房票人,再按流程规定核发房票。

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的安置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系统

第十一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按照原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持票人应通过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使用房票购房。

持票人购买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房票结算,经审核后,应在收到结算申请一年内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持票人购买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半年内兑付。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的剩余款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应在半年内兑付。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票结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房票使用后有余额的,持票人与核发房票的区按规定结算。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协助做好涉及房票的合同争议、办证服务等后续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要求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使用房票,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兑付现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兑付现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收到被征收人的书面申请后,应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存单方式将余额与房票使用部分购房奖励退还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房票使用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可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使用部分购房奖励,按照市本级安置房所属单位相关标准执行。

(二)房票使用人持非本区核发的房票购买建邺区区级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可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5%的购房奖励;持非本区核发的房票购买本区范围内商品房的,可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5%的购房奖励。

(三)本区被征收人持本区核发房票购买建邺区区级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本区被征收人持本区核发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使用部分不超过

5%的购房奖励。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不予核发房票。房票发出后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可撤销房票。撤销房票应通知被征收人并公告。

第十八条 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在将遗失房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书面申请补发房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经审核后补发房票。房票缺损影响使用的,被征收人可书面申请补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将原房票作废后补发房票。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补发房票作出补发注记,补发房票有效期和原发房票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条 本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跨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房源所属区兑付房票购房奖励

第二十条 跨区购房的,核发房票的区按照房源所属区房票细则,向持票人先行垫付房票购房奖励,两区按季度结算购房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细则由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自2025925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421日。

政策解读:《南京市建邺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