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9098/2026-5364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建邺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建邺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残疾居民;南京市;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办事处;参保;养老保险;补贴;残联;缴费;城乡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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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建邺区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居民,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残联、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残疾居民参保工作总体协调、残疾证信息的核验;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残疾居民参保登记、社保补贴政策的业务指导、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缴费数据的实时推送与核对,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缴费情况核查及残疾居民的社保费用征收;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划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人员领取补贴的资格认定、发放金额的审核、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核查及动态管理;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残疾居民参保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险补贴对象及险种
第四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本区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的残疾居民。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类:
养老保险:涵盖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须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医疗保险:涵盖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第六条 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由区残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专账核算。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居民,二级以上重残人员,被征地(失地)社会保障残疾居民等已经享受保险优惠政策的,其参保资金按照《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22年10月)、《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宁政规字〔2015〕5号)及市、区被征地(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最低标准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统一按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最低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补贴发放
第八条 申领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区残联、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联动,做好惠民政策“最后一公里”宣传宣讲,全面提升残疾居民政策知晓度。
每年1月20日前,社区协助辖区内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居民完成社保补贴申报手续;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申请。监护人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办时,需同步提交自身身份证复印件,并书面备注代办关系。
街道办事处(含街道残联、劳动保障所)须将经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信息,在街道政务公开栏、社区公示栏及官方政务平台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贴资格、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向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第九条 社会保险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社会保险补贴需由街道残联和街道劳动保障所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共同完成信息比对与资格审核,填写相关表格,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区残联拨付补贴经费。补贴资金采取直达拨付方式发放至残疾居民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按年度结算;街道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参保补贴的发放,并同步将发放结果反馈至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社区。
第十条 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参保缴费月份据实核算实施:
(一)户籍已迁出本区的残疾居民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发放至户籍迁出前一个月,迁出当月起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二)户籍迁入本区与新办证残疾居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其实际户籍迁入及领证时间,从户籍迁入及领证当月起,依规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三)年度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残疾居民,根据其实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月份,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核算养老保险补贴。
(四)上年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足12个月的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月份测算核发。
第十一条 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或即刻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一)实现稳定就业,社会保险已由单位缴费的;
(二)灵活就业残疾居民依据《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5〕5号),在领取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补贴;
(三)已享受被征地(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且相关待遇已覆盖社保缴费的;
(四)残疾证注销的;
(五)已经死亡的;
(六)触犯刑律处于判刑羁押期间的;
(七)其他经核查确认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未缴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保险的,该补缴部分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的,对应代缴时段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标准按照南京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人社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原《建邺区就业年龄段无劳动能力非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建残工委〔2016〕1号)同时废止。
